【案例“思”享】螞蟻搬家式蠶食:55次挪用公款837萬元時間:2023-12-22
案例回顧
2021年9月30日下午,44歲的許世平在河津市紀委監委信訪室外徘徊許久后,走了進來說“我是來投案自首的”,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。
他是誰?他究竟做了什么?
許世平1999年參加工作,2017年4月起擔任山西省河津市農村經濟事務中心會計,一次偶然的操作失誤打開了他的貪欲之門。
2018年8月,許世平在報銷其墊付的50元單位賬戶年檢手續費時,因操作失誤,未將系統自動彈出的公用經費剩余指標(20507元)修改為50元,便將套打出的紙質財政授權支付憑證加蓋單位銀行預留印鑒,辦理了轉賬支付。在發現個人銀行卡上多出2萬多元后,許世平雖內心惶恐,但并未向單位領導匯報,也未做相關退款處理。
由于單位未設立出納,且沒有明確的財務印鑒使用審批程序、財政支付管理規定等制度,許世平的違規違法行為一直未被察覺。許世平自此開始有恃無恐,先后分4次將多出的2萬多元提現,將這些錢用于賭博。在當月,許世平如法炮制,三次“出手”挪用公款9.7萬余元。
在2018年8月6日到2021年9月28日,許世平以各項名義,如預付工程款、農村土地確權費、績效工資、住房公積金、養老保險等,采取虛構款項用途、偽造財政直接支付憑證、違規使用銀行預留印鑒等手段多次挪用公款。據統計,2018年9次挪用公款共計94萬余元,2019年12次挪用公款共計296萬余元,2020年15次挪用公款共計240萬余元,2021年19次挪用公款共計206萬余元。許世平像螞蟻搬家一樣,55次將貪婪的“黑手”伸向單位公款,總計挪用公款837萬余元。
2021年9月29日,因銀行賬戶余額實在無法發放拖欠的單位員工2021年1至9月份績效工資,走投無路之下,許世平無奈自首。最終許世平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
素材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
案例分析
山西省河津市農村經濟事務中心會計許世平利用職務之便,以各項名義虛構款項用途,違規使用銀行預留印鑒偽造財政直接支付憑證,4年間多次挪用公款,總計金額達837萬余元。反映出單位在資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不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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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財務人員設置上,不相容職務未分離,未單獨設置出納崗位,會計許世平全權負責財務日常工作,違反會計法規定,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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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銀行印鑒未單獨安排專人分開保管,導致許世平能擅自使用銀行印鑒無人知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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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資金支付、銀行印鑒管理等制度缺失,在程序與制度上沒有束縛與監督,促使了許世平可一人操作資金支付全流程,且敢于多次作案。
圍繞上述問題,我們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提升:
1會計與出納不相容職務分離保證錢賬分離相互制約
單位應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相關的不相容崗位分離,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相互制約,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,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。
單位應堅持錢賬分離的管理原則,即出納專職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,除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外,不兼記總賬和債權債務等明細賬,不負責匯總記賬憑證,不抄寄各種往來結算賬戶對賬單,不得兼任稽核、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、支出、費用、債券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。
除出納外,其他任何人包括會計人員、單位領導、各類業務人員等,均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收支業務,包括收付現金和接收、開出銀行支票等。但每月應安排非出納人員獲取銀行對賬單,核對明細,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,及時發現銀行賬戶往來明細與余額的異常,妥善處理。若有現金業務往來,還應指派專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。
2銀行印鑒加強日常管理與規范使用
建議單位應建立健全銀行印鑒管理制度,明確嚴禁銀行印鑒由一人保管,防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。若銀行印鑒是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安排專人保管,是個人名章的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,且保管人都需簽訂書面的印鑒保管責任書。
印鑒保管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將印章放在柜內加鎖保存,妥善保管,不得擅自轉借他人,并每天檢查印章是否齊全,必要時可安排人員抽查,若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向上級報告;當印章保管人員因事、病、休假等原因暫離崗位時,應執行規范的印章交接手續,做好書面記錄;如發生印鑒丟失、被盜等情況,印鑒保管人員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,遞交情況說明書,單位應及時公告作廢、報案、辦理變更手續等。印鑒使用必須設置嚴格的審批程序,只有按規定經相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批準后才可使用。
3完善資金支付授權批準制度并有效落實
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,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、權限、程序、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,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。
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,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,不得超越審批權限;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,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。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,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,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。
涉及額度較大或其他符合三重一大的資金使用事項,應嚴格按照三重一大的有關程序進行審批。一般需要通過領導層集體討論決策、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,在事項審議確定之后,如有必要,需將事項有關方案和情況進行公示。
單位還應安排監督人員負責資金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,監督有關決策審批、支付審批程序是否落實到位,對于未按相關規定違規支付的,應追究相關責任。
啟示
對于企事業單位而言,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,包括但不限于:會計與出納不相容職務分離保證錢賬分離相互制約、銀行印鑒加強日常管理與規范使用、完善資金支付授權批準制度并有效落實。只有建立合理的制度和程序并切實落實,才能有效防范資金安全風險,避免舞弊案件的發生,守住單位的“錢袋子”。
作者:林秦鋒